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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史記尋蹤】清代廳縣對準格爾旗漢民的管理
  • 發(fā)布時間:2024-01-23
  • 來源:
  • ◆包滿達

    摘要:清代準格爾旗漢民始由薩拉齊、托克托、清水河三廳分管。乾隆末年,由于薩廳的撤出,又形成了兩廳分治的局面。后來晚清時期,晉撫張之洞上《籌議七廳改制事宜折》,提出為準格爾旗漢民編戶立籍,歸周邊廳縣管理。該提案最終未能付諸實施,但很大程度上打破“春出秋歸”的雁行制度的限制,從制度上為內地漢民移居塞外開辟了通道。清末官墾以后,清政府將準格爾旗黑界地和河套川的征租權轉給河曲縣、府谷縣和托克托廳。這使沿邊廳縣實力得到了提升。

    關鍵詞:廳縣準格爾旗漢族移民管理

    清代沿邊廳縣管轄界限不是很清晰,而且管轄范圍多有變化。準格爾旗的漢民起初由薩拉齊、托克托、清水河三廳分片管理。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薩廳撤出準格爾旗移民管理以后,形成了兩廳分治的局面。這以后,薩廳始終沒有受理過該旗漢民事務。可以肯定,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是三廳分管到兩廳分治的分界線。即便如此,各廳縣轄區(qū)仍不明確,一旦遇有各類案件,互相推諉事件屢屢出現(xiàn),使移民管理總是不到位。這也成為后來張之洞提出七廳改制的原因之一。

    一、從三廳分管到兩廳分治

    在清代前期日益安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清政府默許政策下,原本單一的游牧世界出現(xiàn)了新的農耕經濟類型并日漸擴大,而它所引起的不單是經濟地理變化,相應的民族地理和行政管轄都出現(xiàn)了變化。漢民移入鄂爾多斯以后,如何有效管理移民成為清政府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在“屬人主義”統(tǒng)治原則下,清朝統(tǒng)治者采取蒙漢分治措施,蒙古歸蒙旗管理,漢民歸府縣管治。這樣,在移民聚居的蒙古地方形成了兩套管轄機構。后來,為了協(xié)調旗縣關系,以便有效管治各自屬民,清政府在內蒙古西部先后設置寧夏理事司員和神木理事司員衙門。當移民人數(shù)較少、分布相對集中時,這種三管齊下的機制還能有效運行,在管理移民方面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乾隆以后,漢民活動范圍不再限于邊緣的伙盤地,鄂爾多斯各蒙旗腹地及沿黃河一帶已遍及漢人足跡,而且進入蒙地的路線不斷增多,除了從沿墻府、縣能直接進入蒙地外,從周邊各廳也有大批漢民移入蒙地,從而形成蒙漢交錯格局。這樣一來,僅靠旗、縣來管治那些“人無定名,籍無定戶”,流動性又很大的移民,就變得很困難起來。故清政府把鄂爾多斯各旗開墾區(qū)域,劃歸鄰近各廳來管理。準格爾東部和北部開墾區(qū),由歸化城土默特境內各廳分片管理。起初是薩拉齊、托克托和清水河[1]三廳分管,后來變成托、清二廳管理。這里有一份乾隆五十六年(1791)薩拉齊通判發(fā)給準格爾旗貝子的信件,可以印證薩廳曾參與管理之史實。

    原文漢譯如下:

    薩拉齊通判那富咨復鄂爾多斯扎薩克貝子,為知照事,查本通判轄地毗連貴貝子旗,凡蒙古民人交涉之盜騙等案,由本通判衙門受理會審。嗣后發(fā)生盜騙等案,務將涉案人等隨時押送前來,以便及時對質審辦。只審案犯,不傳訊涉案人,實難結案。盜賊人等上堂不見人證物證,輒翻供不悔罪。若再行傳喚涉案人等,又恐逾限拖延審理,本通判亦獲罪不輕。自應曉諭各旗,文到,查閱文內事項,嗣有盜騙之案,務將盜賊及人證物證一并送來,涉案人員亦一體押送前來,以資對質審結。將此告之。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四日[2]。

    但僅隔七個月后,情況有了新的變化,薩拉齊廳撤出準格爾境內漢民管理。對此變化檔案中如是記載。

    原文漢譯如下:

    薩拉齊通判那富致鄂爾多斯準格爾貝子,為知照事,案查,神木司員、歸綏道文飭本通判盡行驅逐貴旗種地民人,奈因地界不清,旋即向托克托通判咨詢。嗣后托廳咨開,前任通判等將鄂爾多斯章古圖淖爾西南所有吉格斯太、哈丹和碩等地歸薩拉齊管轄,章古圖東南新召歸托克托廳管轄,等因議決呈報上司衙門在案,概未以都日本毛棟(四棵樹)渠為界之事,等因前來。故本通判將爾等兩旗邊界劃清。自今以往,凡貴貝子旗內一切案件,皆咨請托廳辦理。達拉特貝子旗內一切案件,由本通判衙門受理等因議定事宜,繪圖呈報神木司員、歸綏道在案。故將兩旗地界業(yè)經劃清,凡貴旗一切案件,悉由托克托廳受理,理應繪圖咨行貴貝子知照,此咨。乾隆五十六年十月[3]。

    嘉慶二年(1797),漢民喬建與準格爾蒙古丹津因盜竊事件發(fā)生爭斗,旗衙門把涉案人員交由托克托通判衙門處理。當時該通判以案發(fā)地在薩拉齊轄境為由,拒絕受理,并將丹津等人送回旗里。之后,準格爾旗將此案又移交薩拉齊廳辦理,但得到的答案是,“貴貝子旗如有斗毆、命盜重案,例定悉由就近歸托克托廳審理”[4],最終又未予受理。這是薩廳撤出準格爾旗移民管理后,準格爾和薩拉齊雙方的首度交涉。托克托廳拒絕受理顯然是在推卸責任,薩拉齊廳的拒絕是正當理由,因為此前薩廳已經撤出準格爾旗移民管理。此后,準格爾與薩拉齊也鮮有信件往來,但薩廳始終沒有受理過準格爾旗漢民事務??梢钥隙?,乾隆五十六年是三廳分管到兩廳分治的分界線。

    二、廳縣對漢民管理的弊端

    清代內蒙古的“各廳轄境以道路、山川為界”。乾隆時期,“鄂爾多斯章古圖淖爾西南吉格斯太、哈丹和碩等地歸薩拉齊管轄,章古圖東南新召歸托克托廳管轄”。至道光年間,薩、托兩廳轄區(qū)略有變動,“托廳以呼斯太河、塔本毛棟(五棵樹)為界,以外(達拉特旗轄地)悉歸薩廳管轄,以內(準格爾旗轄地)歸托廳管轄”[5]。由于轄境的不明確,一旦命盜重案在交界區(qū)發(fā)生,搭界的兩廳就相互推諉,使本來很容易解決的案件遲遲不能辦結?!皽矢駹栆黄煜低锌送谐菑d與清水河廳分管,其兩廳分界所處,無明白案據(jù),惟聽該旗自認,以致遇有重大案件,輒互相推諉”[6]。咸豐年間,托克托廳所轄查干敖包地方發(fā)生商民張萬靈銀兩、衣物被劫一案,由于案發(fā)地點毗連清水河轄治區(qū),兩廳相互推諉,沒有及時派人去查拿案犯。后來,歸綏道派員查出案發(fā)地系屬托克托廳轄治區(qū),遂飭令該廳緝拿匪徒,但由于時間拖延過久,匪徒早已遠遁,而未能拿獲[7]。由于“各廳轄境不清”而弊端百出的情況下,歸綏道飭令所轄各廳,“查明轄區(qū)四至,會同交界之各該廳,于邊界處堆石立界,劃清界線”[8]。但實情并未得到根本改觀,加之蒙旗地面遼闊,大多移民又是名副其實的“飛民”。他們居無定所,來去飄忽,今在清水河管轄區(qū),明年可能遷徙到托克托轄區(qū),移民管理未免實有顧此失彼之虞。于是外來“游匪”,往往恃為“逋逃淵藪”,成為晚清蒙旗社會動蕩不安的一大隱患。

    嘉慶道光以后,清朝統(tǒng)治日益腐化,地方吏治敗壞,導致廳官、衙役勒索成性,治民不力。清水河廳轄區(qū)南至河曲縣、北至托廳,約占準格爾面積的十分之一[9]。長期以來,該廳以受理肇事民人為交換條件,強行劈分準格爾旗地租。準格爾達慶臺吉恩克圖魯管轄地為清水河分治區(qū),他所征得之地租中,“一吊錢內一概抽取二百文錢交予清水河廳,倘有奸詐民人滋生事端,該廳管治已有多年,為此繳納之錢數(shù)量亦非少。近年來,清水河廳衙役要求一吊錢中抽取六七百文錢,若不給,即抓捕務農民人解至衙門關押,直到年末收到錢財后才釋放”。光緒二十年(1894),清水河廳衙役韓四等與達慶恩克圖魯商定:從這年起,該達慶從每年征得之地租中,繳納該廳一百七十吊錢,方可受理民人事務[10]。不然,賤民滋生事端,概不予審辦。至于勒逼繳稅同樣普遍。地租的劈分與受理民人案件相掛鉤,反映廳、縣的移民管理不到位。這也成為后來張之洞提出七廳改制的原因之一。

    三、口外七廳改制與準格爾等旗對寄民編立戶籍的抵制清代內地漢民移入蒙地,基本上是越長城由南向北步步推進的,所以歸化城土默特、察哈爾游牧八旗和鄂爾多斯沿墻地帶成為漢民最早移入?yún)^(qū)。經過幾代人的墾辟和經營后,移民便成了常住人口。但在清末以前,這里只“有客肌(寄)之漢族,無土著之漢族焉”[11]。起初,清政府對移入蒙旗的漢民,主要通過相當于內地保甲的總甲(或里甲)來進行管理。后因土默特、察哈爾地區(qū)的移民越聚越多,雍正初至乾隆中葉,在察哈爾右翼和土默特境內先后設立豐鎮(zhèn)、寧遠、歸化城、薩拉齊、清水河、和林格爾、托克托七廳,分片管理漢族移民。

    廳,原本是行省的派出機構,最初不是一級獨立的行政建置。廳長官同知或通判也是非正印官,手中只有關防而無印。清政府在新開辟的邊疆地區(qū)不便徑設府州縣,所以將廳移植過來作為過渡,并在同知、通判前加理事或撫民銜,以示可以掌管廳內的一切行政。廳因而成了特殊的行政建置[12]。

    廳在土默特、察哈爾地區(qū)的陸續(xù)設立,標志著西部內蒙古亦形成旗廳并存、蒙漢分治的局面。但是,旗廳并存、蒙漢分治的體制畢竟是兩種權力運行機制完全不同的系統(tǒng),在許多方面是無法兼容的。同治道光以后,隨著移民數(shù)量的日增和蒙旗牧地的日削,旗廳并存體制的各種弊端就顯現(xiàn)出來。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一、察哈爾、土默特蒙旗雖已農耕化,不繳課稅的私墾戶占多數(shù),造成“逃戶”和“遺糧”的出現(xiàn);二、清末時期,口外蒙古游牧地內“無地方有司之編查”“無里正鄉(xiāng)保之約束”。因而逃犯、馬賊藏匿其間,“徒黨繁眾,來去飄忽”,影響了地方的穩(wěn)定;三、因私墾民戶不交納地租,或加價轉租,蒙人撤奪地畝等事時常發(fā)生。類似現(xiàn)象在準格爾也多有出現(xiàn)。但由于廳官權力有限,漢民與蒙旗發(fā)生爭端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從當時情況看,土默特、察哈爾、鄂爾多斯等地移民數(shù)量均超出當?shù)孛晒湃藬?shù),經濟勢力上又占據(jù)優(yōu)勢地位。這種經濟和人數(shù)優(yōu)勢與蒙漢交涉案中處于劣勢的大反差,對于遙治移民的邊省督撫的刺激應該是很大的。另外,晚清中國北部邊陲普遍出現(xiàn)危機,并與上述弊端交織在一起,使邊疆問題更加復雜。于是,有邊疆大吏把固邊與治邊問題聯(lián)系起來,提出一系列具體改制建議,清中興名臣張之洞就是首倡之人。

    光緒九年(1883)九月,張之洞上《籌議七廳改制事宜折》,詳細條陳“缺項改革、定章補署、更議管轄、浚筑城垣、編立戶籍、清理田賦、建設學校、變通驛路、籌補遺糧、添設公費、募練捕兵、議定巡牧”[13]等十二項整頓辦法,請求準行。這十二項整頓措施相互關聯(lián),形成完整的籌蒙計劃。其中缺項改革、定章補署、更議管轄、編立戶籍,以及清理田賦等項與蒙旗有密切的利害關系,也是七廳改制的關鍵所在[14],尤其“編立戶籍”一項堪稱整套改制方案的核心,很多改制內容都圍繞“編立戶籍”展開,所以要想“整頓邊政,非查考寄民,編立戶籍,無從措手”。

    口外七廳漢民多系暫居,他們雖然身在口外,戶口仍在原籍,這些人通常被稱做客民或寄民。張之洞認為,口外寄民“五方雜處,……人無定名,籍無定戶。不特賦役,保甲難于稽考,案件人證難于查傳,而奸匪之藪匿,臟盜之攀誣,詞訟之波累,弊不勝窮”[15]。而七廳所交涉之各蒙旗,如薩拉齊廳交涉之烏拉特三公、鄂爾多斯郡王、達拉特貝子等旗,托克托、清水河二廳交涉之準格爾貝子等旗,雖屬蒙部,但寄民眾多,非各廳所管轄,于是外來“游匪”,往往恃為“逋逃淵藪”,故“編立戶籍”勢在必行。具體操作辦法是,察哈爾都統(tǒng)、綏遠城將軍、歸化城副都統(tǒng)派出旗、蒙各員,會同廳官,對寄居于各蒙旗的漢民每年進行一次清查,以加強管理[16]。察哈爾、土默特境內的寄民,全部分等劃成“糧戶”“業(yè)戶”和“寄戶”之辦法,編立戶籍。

    張之洞的改制方案一旦實施,必然引起兩種不同的結果:一方面,有利于清廷有效治理移民,避免“逃戶”和“遺糧”的出現(xiàn),增加國家稅收;移民通過“編立戶籍”可獲得合法定居蒙地和耕種蒙地的權利。另一種結果則與此相反,即蒙旗地位和處境越發(fā)陷入困境。因為一旦土默特界內流民落戶,日聚月廣,流民就占據(jù)蒙古牧地,而那些“坐吃租銀”的土默特兩翼蒙古,因清理田賦而經濟來源大大減少,蒙旗管轄權也同樣受到削弱。因此,張之洞的七廳改制方案出爐之后,即遭到蒙古各旗的普遍反對。當時綏遠城將軍豐紳、歸化城副都統(tǒng)奎英根據(jù)土默特兩翼十二參領的聯(lián)銜呈報,上奏清廷反對改制、取消編立戶籍之議,并將此情況函告伊克昭盟幫辦盟務巴拉珠爾,擬與鄂爾多斯各旗通力反對七廳改制。接函后,巴拉珠爾即傳知各旗采取應對辦法。以下是達拉特旗貝子轉呈副盟長、準格爾旗貝子扎那噶爾迪的一封信件。

    原文漢譯如下:

    達拉特旗貝子記錄一次索諾木彭楚克、協(xié)理臺吉等呈御前行走副盟長、貝勒銜扎薩克貝子加五級記錄四次諾顏,為呈報事,本年三月初九日,茲準署理已故盟長、御前行走貝勒銜貝子盟長印務之御前行走幫辦盟務鎮(zhèn)國公銜頭等臺吉加三級記錄三次、軍功加五級記錄二次巴拉珠爾札開,茲據(jù)綏遠城將軍、歸化城副都統(tǒng)札開:山西巡撫張之洞奏請,擬為暫居于薩廳所交涉之鄂爾多斯郡王旗、達拉特旗,托、清二廳所交涉之準格爾旗民人,編立戶籍。奉旨:著交理藩院議奏,欽此欽遵,等因前來。查《欽定外藩蒙古王公表傳》,元太祖十六孫巴爾蘇博羅特為鄂爾多斯?jié)r,子袞弼哩克圖墨爾根繼之,有九子,分牧而處,今鄂爾多斯七扎薩克,皆其后裔。因本部為圣朝立國有汗馬功勞,敘功編設鄂爾多斯七旗,賞郡王、貝勒、貝子等爵秩,世襲罔替。鄂爾多斯所有耕牧地乃我鄂爾多斯駐牧之地。察哈爾林丹汗虐我部時,七旗扎薩克郡王、貝勒、貝子等與喀喇沁、阿巴嘎諸部長等,一同大敗察哈爾兵四萬於土默特趙城。從此,本部歸附滿州,于天聰二年敬獻馬駝。順治元年,選兵隨英親王阿濟格赴陜西,剿流賊李自成??滴跏哪辏焰?zhèn)王輔臣同黨孫崇雅占據(jù)神木,貝勒固嚕斯希布率兵協(xié)助大軍,敗逆賊,復神木。因本部歷來實力報效,詔封郡王、貝勒、貝子有差,世襲罔替。本部不歸屬歸化城、薩拉齊、托克托、清水河等處同知、通判。本部所有臺吉、官弁、喇嘛等向以耕牧兼營,維系生計。近年來,內地民人來我蒙旗做買賣或種地,我等遵奉定例,準其暫行寄居,奈因民人得利,便不愿回籍。竊查,民人向以內地州縣為鄉(xiāng)井,我等蒙古系世居邊外藩地,治理內外向有區(qū)別。原奏為暫居蒙地之民人編立戶籍,依漢法治理外藩,實系擅改欽定律例,故我等蒙眾萬難遵辦。設如晉撫張之洞所請,編立戶籍,蒙眾必流離失所,遷徙他處,民人乘間開種我太祖成吉思汗陵寢、先祖扎薩克郡王、貝勒、貝子陵寢禁地,弭亂法度,遺患無窮。將此出具呈報,仰請御前行走、副盟長鑒核,并轉呈應報之處,以期為圣朝建業(yè)之本部屬眾安生。為此呈報。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三日[17]。

    這番文字表達了鄂爾多斯各旗上下對改制后果的擔憂,尤其鄂爾多斯左翼三旗因直接涉及改制范圍,普遍持以反對的立場,相互函商如何統(tǒng)一行動等事。當時副盟長、準格爾旗貝子扎那噶爾迪致函歸化城副都統(tǒng),表示堅決反對為寄民編戶立籍[18]。但是,清政府最終還是贊同張之洞的主張,下令“綏遠城將軍豐紳督率土默特參領,按照當年界址,無論已開未開,繪圖帖說,辦理編立客民戶籍,報地升科事宜”[19]。

    編戶立籍是使口外私墾合法化的一種舉措,實際上是清末官墾的前奏。雖然這一舉措在準格爾旗未能付諸實施,但很大程度上打破“春出秋歸”的雁行制度的限制,從制度上為內地漢民移居塞外開辟了通道。從準格爾旗各時期農耕村落形成情況看,清代形成的113個村落中,光緒以前建村的只有27個,而光緒年間成村的卻有86個[20],占清代成村比例的76.1%之多。這證明,張之洞的編戶立籍雖未在準格爾旗全面實施,但有力地沖破“內省”與“外藩”的邊界,為漢族移民定居準格爾打開了新局面。

    四、跨塞縣的形成與準格爾旗轄境的縮小

    清初,晉陜兩省沿邊各縣的轄境都在長城以內??滴跞辏?/span>1697),鄂爾多斯沿墻禁留地開放,允許內地漢民耕種以后,漢族移民開始進入準格爾旗境內。由于清朝對漢民進入蒙古地區(qū)持以謹慎態(tài)度,采取蒙漢分治辦法,由府谷、河曲、偏關等縣和托、清二廳分片管理?!胺艍傻亍币郧埃@些廳、縣只管轄區(qū)境內的漢民,“沒有歸其直接管轄治理的劃定行政區(qū)域”[21]。不過,“對人的統(tǒng)治方式也意味著對土地的統(tǒng)治方式”[22],清政府正是通過這樣的統(tǒng)治方式,使原先屬于蒙古王公的領地隱蔽地在向國家直接控制轉變[23]。

    放墾蒙地以后,清政府將準格爾旗沿墻地區(qū)直截了當?shù)貏澖o了臨近省份。光緒三十二年(1907),墾務大臣、綏遠城將軍貽谷“以黑界地移民多為山西、陜西兩省農民為由,決定將仁、義兩段土地劃歸山西省管轄,禮、智、信三段土地劃歸陜西省管轄”[24],并將此決定通知晉陜兩省巡撫,又遣準格爾旗墾務分局姚世儀,陜西省府谷縣知縣楊映霄到黑界地辦理歸屬事宜。姚、楊二人到黑界地實地勘察后商定,“古城原隸陜西,仍應歸陜,自古城迤西,則以古城河分疆,河南屬陜,河北屬晉,古城東北,則以小好賴溝分界,溝北屬晉,溝南屬陜”,以便征收歲租,“遇有詞訟,各有專司,兩省界限劃清,毋許混淆”[25]。這樣,“義”“禮”兩段地之間的古城河、小好賴溝成了晉陜管轄區(qū)的分界線,河西禮、智、信三段歸陜西省,河東仁、義兩段歸山西省。這就意味著準格爾旗對黑界地的實際所有權的轉移,由此準格爾旗轄境大大縮小。而靠近邊墻的府谷、河曲二縣變成“跨塞縣”。其中府谷縣所占地盤最大,管轄范圍南起長城,北到壩梁,西到準格爾、郡王旗的邊界,內有古城、哈拉寨、沙梁三鎮(zhèn)和塌塌壩、紅荊塌等較大的村落。

    官墾開始以后,州縣對蒙旗的控制也加強了。在司法上,進一步擴大縣的職權。清政府明確規(guī)定:“凡設治地方,所有關涉旗蒙與民人互控之案,悉歸該地方官直接審理,旗員蒙員……概不得干預”[26],進而分解和消弱蒙旗的傳統(tǒng)審案權限,特別是介入單蒙案件?!捌鋯蚊砂讣幸呀浢善燹k結、冤抑未伸者,或經地方官訪問,或赴地方官控告,并請準由地方官稟請?zhí)嵊崝M辦”[27]。在司法上,由廳縣起主導作用,成為實際執(zhí)行機構。

    注釋:

    [1]薩拉齊廳:雍正十二年(1731)設薩拉齊通判,乾隆二十五(1760)年改理事廳,同治四年(1865),改同知,光緒十年(1884)改撫民同知兼轄三公旗、杭錦旗、達拉特旗。托克托城廳:乾隆元年(1736)設協(xié)理通判,隸歸綏道;乾隆二十五年(1760)改理事廳;光緒十年(1884)改撫民通判廳,兼轄鄂爾多斯左翼后旗地。清水河廳:乾隆元年(1736)該協(xié)理通判,隸歸綏道;乾隆二十五年(1760)改理事通判;光緒十年(1884)改為撫民通判,兼轄鄂爾多斯左翼前旗地。見《歸綏道志》(抄本)卷二“疆域沿革表”。

    [2]《準旗檔案》卷2,第75-76頁,《薩拉齊通判那富蒙漢交涉之盜騙等案由薩廳受理事宜咨準格爾旗貝子文》,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3]《準旗檔案》卷2,第165-166頁,《薩拉齊通判那富為依照所分地界分理案件咨準格爾旗貝子文》,乾隆五十六年十月。

    [4]《準旗檔案》卷3(上),第45頁,《神木司員為蒙漢交涉案札準格爾旗貝子文》,嘉慶二年七月初五。

    [5]《準旗檔案》卷12,第323-324頁,《托克托廳通判為分區(qū)管治漢民咨準格爾旗衙門文》,道光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注:章古圖淖爾在乾隆五十六年時在今呼斯太河入黃河口邊湖名,后被黃河淹沒?!稖矢駹柶烀窀柽x》,第206頁,內蒙古教育出版社,2010年。

    [6]內蒙古大學歷史研究所藏:《綏遠通志稿》(影印本)卷63,“司法”。

    [7]《準旗檔案》卷28,第388-389頁,《清水河廳通判衙門為會同查勘廳縣與蒙旗邊界咨準格爾旗貝子文》,咸豐八年十二月初七日。

    [8]《準旗檔案》卷28,第388-389頁,《清水河廳通判衙門為會同查勘廳縣與蒙旗邊界咨準格爾旗貝子文》咸豐八年十二月初七日。

    [9]《準旗檔案》卷7,第200-202頁,《神木司員衙門為轉報廳縣與準格爾旗交界情形及應在何處監(jiān)禁案犯等事札咨準格爾旗衙門文》,道光七年十二月初九。

    [10]《準旗檔案》卷76,第55-56頁,《伊克昭盟盟長為驅逐居留蒙地之民人咨清水河廳通判衙門文》,光緒二十年二月十日。

    [11]內蒙古大學歷史研究所藏:《綏遠通志稿》(影印本)卷73,“民族·漢族”。

    [12]張永江:《論清代漠南蒙古地區(qū)的二元管理體制》,第37頁,載于《清史研究》1998年第二期。

    [13]沈云龍主編:《張文襄公全集》卷6,“奏議六”,第674-675頁,文海出版社印行。

    [14]蘇德畢力格:《張之洞與口外七廳改制》,QuaestionesMongolorumDisputateNo.4Tokyo2008。

    [15]沈云龍主編:《張文襄公全集》卷6,“奏議六”,第683頁,文海出版社印行。

    [16]沈云龍主編:《張文襄公全集》卷6,“奏議六”,第684頁,文海出版社印行。

    [17]《準旗檔案》卷65,第166-168頁,《達拉特貝子索那木彭蘇克、協(xié)理臺吉等就民人編立戶籍一事呈伊克昭盟副盟長貝子扎那噶爾迪文》,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18]《準旗檔案》卷65,第172頁,《準格爾貝子扎那噶爾迪為編立戶籍咨呈歸化城副都統(tǒng)文》,光緒十年。

    [19]《土默特志》上卷,第181頁,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

    [20]此外,民國時期12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0個,情況不明的有104個村。

    [21]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政府志》辦公室編:《內蒙古自治區(qū)志·政府志》,第98頁,(北京)方志出版社,2001年。

    [22]薛智平:《清代內蒙古地區(qū)設置述評》,見劉海源主編《內蒙古墾務研究》(第一輯),第74頁,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

    [23]梁衛(wèi)東:《清末鄂爾多斯基層社會控制研究》,第92頁,民族出版社,2009年。

    [24]伊克昭盟志編纂委員會編:《伊克昭盟志》第一冊,第181頁,現(xiàn)代出版社,1994年。

    [25]貽谷:《蒙墾陳訴供狀》,“謹將查辦復奏被參各款分晰條對呈請查核”,《中國近代農業(yè)史資料》第一輯,第838頁。

    [26]薛智平:《清代內蒙古設治述評》,載劉海源主編《內蒙古墾務研究》第1輯,第74頁。

    [27]錫良著:《錫清弼制軍奏稿》(四),第1076頁,文海出版社,1974年。

    (作者單位:內蒙古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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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記尋蹤】清代廳縣對準格爾旗漢民的管理
  • 發(fā)布時間:2024-01-23
  • 來源:
  • ◆包滿達

    摘要:清代準格爾旗漢民始由薩拉齊、托克托、清水河三廳分管。乾隆末年,由于薩廳的撤出,又形成了兩廳分治的局面。后來晚清時期,晉撫張之洞上《籌議七廳改制事宜折》,提出為準格爾旗漢民編戶立籍,歸周邊廳縣管理。該提案最終未能付諸實施,但很大程度上打破“春出秋歸”的雁行制度的限制,從制度上為內地漢民移居塞外開辟了通道。清末官墾以后,清政府將準格爾旗黑界地和河套川的征租權轉給河曲縣、府谷縣和托克托廳。這使沿邊廳縣實力得到了提升。

    關鍵詞:廳縣準格爾旗漢族移民管理

    清代沿邊廳縣管轄界限不是很清晰,而且管轄范圍多有變化。準格爾旗的漢民起初由薩拉齊、托克托、清水河三廳分片管理。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薩廳撤出準格爾旗移民管理以后,形成了兩廳分治的局面。這以后,薩廳始終沒有受理過該旗漢民事務。可以肯定,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是三廳分管到兩廳分治的分界線。即便如此,各廳縣轄區(qū)仍不明確,一旦遇有各類案件,互相推諉事件屢屢出現(xiàn),使移民管理總是不到位。這也成為后來張之洞提出七廳改制的原因之一。

    一、從三廳分管到兩廳分治

    在清代前期日益安定的社會環(huán)境和清政府默許政策下,原本單一的游牧世界出現(xiàn)了新的農耕經濟類型并日漸擴大,而它所引起的不單是經濟地理變化,相應的民族地理和行政管轄都出現(xiàn)了變化。漢民移入鄂爾多斯以后,如何有效管理移民成為清政府需要解決的新問題。在“屬人主義”統(tǒng)治原則下,清朝統(tǒng)治者采取蒙漢分治措施,蒙古歸蒙旗管理,漢民歸府縣管治。這樣,在移民聚居的蒙古地方形成了兩套管轄機構。后來,為了協(xié)調旗縣關系,以便有效管治各自屬民,清政府在內蒙古西部先后設置寧夏理事司員和神木理事司員衙門。當移民人數(shù)較少、分布相對集中時,這種三管齊下的機制還能有效運行,在管理移民方面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乾隆以后,漢民活動范圍不再限于邊緣的伙盤地,鄂爾多斯各蒙旗腹地及沿黃河一帶已遍及漢人足跡,而且進入蒙地的路線不斷增多,除了從沿墻府、縣能直接進入蒙地外,從周邊各廳也有大批漢民移入蒙地,從而形成蒙漢交錯格局。這樣一來,僅靠旗、縣來管治那些“人無定名,籍無定戶”,流動性又很大的移民,就變得很困難起來。故清政府把鄂爾多斯各旗開墾區(qū)域,劃歸鄰近各廳來管理。準格爾東部和北部開墾區(qū),由歸化城土默特境內各廳分片管理。起初是薩拉齊、托克托和清水河[1]三廳分管,后來變成托、清二廳管理。這里有一份乾隆五十六年(1791)薩拉齊通判發(fā)給準格爾旗貝子的信件,可以印證薩廳曾參與管理之史實。

    原文漢譯如下:

    薩拉齊通判那富咨復鄂爾多斯扎薩克貝子,為知照事,查本通判轄地毗連貴貝子旗,凡蒙古民人交涉之盜騙等案,由本通判衙門受理會審。嗣后發(fā)生盜騙等案,務將涉案人等隨時押送前來,以便及時對質審辦。只審案犯,不傳訊涉案人,實難結案。盜賊人等上堂不見人證物證,輒翻供不悔罪。若再行傳喚涉案人等,又恐逾限拖延審理,本通判亦獲罪不輕。自應曉諭各旗,文到,查閱文內事項,嗣有盜騙之案,務將盜賊及人證物證一并送來,涉案人員亦一體押送前來,以資對質審結。將此告之。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四日[2]。

    但僅隔七個月后,情況有了新的變化,薩拉齊廳撤出準格爾境內漢民管理。對此變化檔案中如是記載。

    原文漢譯如下:

    薩拉齊通判那富致鄂爾多斯準格爾貝子,為知照事,案查,神木司員、歸綏道文飭本通判盡行驅逐貴旗種地民人,奈因地界不清,旋即向托克托通判咨詢。嗣后托廳咨開,前任通判等將鄂爾多斯章古圖淖爾西南所有吉格斯太、哈丹和碩等地歸薩拉齊管轄,章古圖東南新召歸托克托廳管轄,等因議決呈報上司衙門在案,概未以都日本毛棟(四棵樹)渠為界之事,等因前來。故本通判將爾等兩旗邊界劃清。自今以往,凡貴貝子旗內一切案件,皆咨請托廳辦理。達拉特貝子旗內一切案件,由本通判衙門受理等因議定事宜,繪圖呈報神木司員、歸綏道在案。故將兩旗地界業(yè)經劃清,凡貴旗一切案件,悉由托克托廳受理,理應繪圖咨行貴貝子知照,此咨。乾隆五十六年十月[3]。

    嘉慶二年(1797),漢民喬建與準格爾蒙古丹津因盜竊事件發(fā)生爭斗,旗衙門把涉案人員交由托克托通判衙門處理。當時該通判以案發(fā)地在薩拉齊轄境為由,拒絕受理,并將丹津等人送回旗里。之后,準格爾旗將此案又移交薩拉齊廳辦理,但得到的答案是,“貴貝子旗如有斗毆、命盜重案,例定悉由就近歸托克托廳審理”[4],最終又未予受理。這是薩廳撤出準格爾旗移民管理后,準格爾和薩拉齊雙方的首度交涉。托克托廳拒絕受理顯然是在推卸責任,薩拉齊廳的拒絕是正當理由,因為此前薩廳已經撤出準格爾旗移民管理。此后,準格爾與薩拉齊也鮮有信件往來,但薩廳始終沒有受理過準格爾旗漢民事務??梢钥隙?,乾隆五十六年是三廳分管到兩廳分治的分界線。

    二、廳縣對漢民管理的弊端

    清代內蒙古的“各廳轄境以道路、山川為界”。乾隆時期,“鄂爾多斯章古圖淖爾西南吉格斯太、哈丹和碩等地歸薩拉齊管轄,章古圖東南新召歸托克托廳管轄”。至道光年間,薩、托兩廳轄區(qū)略有變動,“托廳以呼斯太河、塔本毛棟(五棵樹)為界,以外(達拉特旗轄地)悉歸薩廳管轄,以內(準格爾旗轄地)歸托廳管轄”[5]。由于轄境的不明確,一旦命盜重案在交界區(qū)發(fā)生,搭界的兩廳就相互推諉,使本來很容易解決的案件遲遲不能辦結?!皽矢駹栆黄煜低锌送谐菑d與清水河廳分管,其兩廳分界所處,無明白案據(jù),惟聽該旗自認,以致遇有重大案件,輒互相推諉”[6]。咸豐年間,托克托廳所轄查干敖包地方發(fā)生商民張萬靈銀兩、衣物被劫一案,由于案發(fā)地點毗連清水河轄治區(qū),兩廳相互推諉,沒有及時派人去查拿案犯。后來,歸綏道派員查出案發(fā)地系屬托克托廳轄治區(qū),遂飭令該廳緝拿匪徒,但由于時間拖延過久,匪徒早已遠遁,而未能拿獲[7]。由于“各廳轄境不清”而弊端百出的情況下,歸綏道飭令所轄各廳,“查明轄區(qū)四至,會同交界之各該廳,于邊界處堆石立界,劃清界線”[8]。但實情并未得到根本改觀,加之蒙旗地面遼闊,大多移民又是名副其實的“飛民”。他們居無定所,來去飄忽,今在清水河管轄區(qū),明年可能遷徙到托克托轄區(qū),移民管理未免實有顧此失彼之虞。于是外來“游匪”,往往恃為“逋逃淵藪”,成為晚清蒙旗社會動蕩不安的一大隱患。

    嘉慶道光以后,清朝統(tǒng)治日益腐化,地方吏治敗壞,導致廳官、衙役勒索成性,治民不力。清水河廳轄區(qū)南至河曲縣、北至托廳,約占準格爾面積的十分之一[9]。長期以來,該廳以受理肇事民人為交換條件,強行劈分準格爾旗地租。準格爾達慶臺吉恩克圖魯管轄地為清水河分治區(qū),他所征得之地租中,“一吊錢內一概抽取二百文錢交予清水河廳,倘有奸詐民人滋生事端,該廳管治已有多年,為此繳納之錢數(shù)量亦非少。近年來,清水河廳衙役要求一吊錢中抽取六七百文錢,若不給,即抓捕務農民人解至衙門關押,直到年末收到錢財后才釋放”。光緒二十年(1894),清水河廳衙役韓四等與達慶恩克圖魯商定:從這年起,該達慶從每年征得之地租中,繳納該廳一百七十吊錢,方可受理民人事務[10]。不然,賤民滋生事端,概不予審辦。至于勒逼繳稅同樣普遍。地租的劈分與受理民人案件相掛鉤,反映廳、縣的移民管理不到位。這也成為后來張之洞提出七廳改制的原因之一。

    三、口外七廳改制與準格爾等旗對寄民編立戶籍的抵制清代內地漢民移入蒙地,基本上是越長城由南向北步步推進的,所以歸化城土默特、察哈爾游牧八旗和鄂爾多斯沿墻地帶成為漢民最早移入?yún)^(qū)。經過幾代人的墾辟和經營后,移民便成了常住人口。但在清末以前,這里只“有客肌(寄)之漢族,無土著之漢族焉”[11]。起初,清政府對移入蒙旗的漢民,主要通過相當于內地保甲的總甲(或里甲)來進行管理。后因土默特、察哈爾地區(qū)的移民越聚越多,雍正初至乾隆中葉,在察哈爾右翼和土默特境內先后設立豐鎮(zhèn)、寧遠、歸化城、薩拉齊、清水河、和林格爾、托克托七廳,分片管理漢族移民。

    廳,原本是行省的派出機構,最初不是一級獨立的行政建置。廳長官同知或通判也是非正印官,手中只有關防而無印。清政府在新開辟的邊疆地區(qū)不便徑設府州縣,所以將廳移植過來作為過渡,并在同知、通判前加理事或撫民銜,以示可以掌管廳內的一切行政。廳因而成了特殊的行政建置[12]。

    廳在土默特、察哈爾地區(qū)的陸續(xù)設立,標志著西部內蒙古亦形成旗廳并存、蒙漢分治的局面。但是,旗廳并存、蒙漢分治的體制畢竟是兩種權力運行機制完全不同的系統(tǒng),在許多方面是無法兼容的。同治道光以后,隨著移民數(shù)量的日增和蒙旗牧地的日削,旗廳并存體制的各種弊端就顯現(xiàn)出來。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一、察哈爾、土默特蒙旗雖已農耕化,不繳課稅的私墾戶占多數(shù),造成“逃戶”和“遺糧”的出現(xiàn);二、清末時期,口外蒙古游牧地內“無地方有司之編查”“無里正鄉(xiāng)保之約束”。因而逃犯、馬賊藏匿其間,“徒黨繁眾,來去飄忽”,影響了地方的穩(wěn)定;三、因私墾民戶不交納地租,或加價轉租,蒙人撤奪地畝等事時常發(fā)生。類似現(xiàn)象在準格爾也多有出現(xiàn)。但由于廳官權力有限,漢民與蒙旗發(fā)生爭端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從當時情況看,土默特、察哈爾、鄂爾多斯等地移民數(shù)量均超出當?shù)孛晒湃藬?shù),經濟勢力上又占據(jù)優(yōu)勢地位。這種經濟和人數(shù)優(yōu)勢與蒙漢交涉案中處于劣勢的大反差,對于遙治移民的邊省督撫的刺激應該是很大的。另外,晚清中國北部邊陲普遍出現(xiàn)危機,并與上述弊端交織在一起,使邊疆問題更加復雜。于是,有邊疆大吏把固邊與治邊問題聯(lián)系起來,提出一系列具體改制建議,清中興名臣張之洞就是首倡之人。

    光緒九年(1883)九月,張之洞上《籌議七廳改制事宜折》,詳細條陳“缺項改革、定章補署、更議管轄、浚筑城垣、編立戶籍、清理田賦、建設學校、變通驛路、籌補遺糧、添設公費、募練捕兵、議定巡牧”[13]等十二項整頓辦法,請求準行。這十二項整頓措施相互關聯(lián),形成完整的籌蒙計劃。其中缺項改革、定章補署、更議管轄、編立戶籍,以及清理田賦等項與蒙旗有密切的利害關系,也是七廳改制的關鍵所在[14],尤其“編立戶籍”一項堪稱整套改制方案的核心,很多改制內容都圍繞“編立戶籍”展開,所以要想“整頓邊政,非查考寄民,編立戶籍,無從措手”。

    口外七廳漢民多系暫居,他們雖然身在口外,戶口仍在原籍,這些人通常被稱做客民或寄民。張之洞認為,口外寄民“五方雜處,……人無定名,籍無定戶。不特賦役,保甲難于稽考,案件人證難于查傳,而奸匪之藪匿,臟盜之攀誣,詞訟之波累,弊不勝窮”[15]。而七廳所交涉之各蒙旗,如薩拉齊廳交涉之烏拉特三公、鄂爾多斯郡王、達拉特貝子等旗,托克托、清水河二廳交涉之準格爾貝子等旗,雖屬蒙部,但寄民眾多,非各廳所管轄,于是外來“游匪”,往往恃為“逋逃淵藪”,故“編立戶籍”勢在必行。具體操作辦法是,察哈爾都統(tǒng)、綏遠城將軍、歸化城副都統(tǒng)派出旗、蒙各員,會同廳官,對寄居于各蒙旗的漢民每年進行一次清查,以加強管理[16]。察哈爾、土默特境內的寄民,全部分等劃成“糧戶”“業(yè)戶”和“寄戶”之辦法,編立戶籍。

    張之洞的改制方案一旦實施,必然引起兩種不同的結果:一方面,有利于清廷有效治理移民,避免“逃戶”和“遺糧”的出現(xiàn),增加國家稅收;移民通過“編立戶籍”可獲得合法定居蒙地和耕種蒙地的權利。另一種結果則與此相反,即蒙旗地位和處境越發(fā)陷入困境。因為一旦土默特界內流民落戶,日聚月廣,流民就占據(jù)蒙古牧地,而那些“坐吃租銀”的土默特兩翼蒙古,因清理田賦而經濟來源大大減少,蒙旗管轄權也同樣受到削弱。因此,張之洞的七廳改制方案出爐之后,即遭到蒙古各旗的普遍反對。當時綏遠城將軍豐紳、歸化城副都統(tǒng)奎英根據(jù)土默特兩翼十二參領的聯(lián)銜呈報,上奏清廷反對改制、取消編立戶籍之議,并將此情況函告伊克昭盟幫辦盟務巴拉珠爾,擬與鄂爾多斯各旗通力反對七廳改制。接函后,巴拉珠爾即傳知各旗采取應對辦法。以下是達拉特旗貝子轉呈副盟長、準格爾旗貝子扎那噶爾迪的一封信件。

    原文漢譯如下:

    達拉特旗貝子記錄一次索諾木彭楚克、協(xié)理臺吉等呈御前行走副盟長、貝勒銜扎薩克貝子加五級記錄四次諾顏,為呈報事,本年三月初九日,茲準署理已故盟長、御前行走貝勒銜貝子盟長印務之御前行走幫辦盟務鎮(zhèn)國公銜頭等臺吉加三級記錄三次、軍功加五級記錄二次巴拉珠爾札開,茲據(jù)綏遠城將軍、歸化城副都統(tǒng)札開:山西巡撫張之洞奏請,擬為暫居于薩廳所交涉之鄂爾多斯郡王旗、達拉特旗,托、清二廳所交涉之準格爾旗民人,編立戶籍。奉旨:著交理藩院議奏,欽此欽遵,等因前來。查《欽定外藩蒙古王公表傳》,元太祖十六孫巴爾蘇博羅特為鄂爾多斯?jié)r,子袞弼哩克圖墨爾根繼之,有九子,分牧而處,今鄂爾多斯七扎薩克,皆其后裔。因本部為圣朝立國有汗馬功勞,敘功編設鄂爾多斯七旗,賞郡王、貝勒、貝子等爵秩,世襲罔替。鄂爾多斯所有耕牧地乃我鄂爾多斯駐牧之地。察哈爾林丹汗虐我部時,七旗扎薩克郡王、貝勒、貝子等與喀喇沁、阿巴嘎諸部長等,一同大敗察哈爾兵四萬於土默特趙城。從此,本部歸附滿州,于天聰二年敬獻馬駝。順治元年,選兵隨英親王阿濟格赴陜西,剿流賊李自成??滴跏哪辏焰?zhèn)王輔臣同黨孫崇雅占據(jù)神木,貝勒固嚕斯希布率兵協(xié)助大軍,敗逆賊,復神木。因本部歷來實力報效,詔封郡王、貝勒、貝子有差,世襲罔替。本部不歸屬歸化城、薩拉齊、托克托、清水河等處同知、通判。本部所有臺吉、官弁、喇嘛等向以耕牧兼營,維系生計。近年來,內地民人來我蒙旗做買賣或種地,我等遵奉定例,準其暫行寄居,奈因民人得利,便不愿回籍。竊查,民人向以內地州縣為鄉(xiāng)井,我等蒙古系世居邊外藩地,治理內外向有區(qū)別。原奏為暫居蒙地之民人編立戶籍,依漢法治理外藩,實系擅改欽定律例,故我等蒙眾萬難遵辦。設如晉撫張之洞所請,編立戶籍,蒙眾必流離失所,遷徙他處,民人乘間開種我太祖成吉思汗陵寢、先祖扎薩克郡王、貝勒、貝子陵寢禁地,弭亂法度,遺患無窮。將此出具呈報,仰請御前行走、副盟長鑒核,并轉呈應報之處,以期為圣朝建業(yè)之本部屬眾安生。為此呈報。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三日[17]。

    這番文字表達了鄂爾多斯各旗上下對改制后果的擔憂,尤其鄂爾多斯左翼三旗因直接涉及改制范圍,普遍持以反對的立場,相互函商如何統(tǒng)一行動等事。當時副盟長、準格爾旗貝子扎那噶爾迪致函歸化城副都統(tǒng),表示堅決反對為寄民編戶立籍[18]。但是,清政府最終還是贊同張之洞的主張,下令“綏遠城將軍豐紳督率土默特參領,按照當年界址,無論已開未開,繪圖帖說,辦理編立客民戶籍,報地升科事宜”[19]。

    編戶立籍是使口外私墾合法化的一種舉措,實際上是清末官墾的前奏。雖然這一舉措在準格爾旗未能付諸實施,但很大程度上打破“春出秋歸”的雁行制度的限制,從制度上為內地漢民移居塞外開辟了通道。從準格爾旗各時期農耕村落形成情況看,清代形成的113個村落中,光緒以前建村的只有27個,而光緒年間成村的卻有86個[20],占清代成村比例的76.1%之多。這證明,張之洞的編戶立籍雖未在準格爾旗全面實施,但有力地沖破“內省”與“外藩”的邊界,為漢族移民定居準格爾打開了新局面。

    四、跨塞縣的形成與準格爾旗轄境的縮小

    清初,晉陜兩省沿邊各縣的轄境都在長城以內??滴跞辏?/span>1697),鄂爾多斯沿墻禁留地開放,允許內地漢民耕種以后,漢族移民開始進入準格爾旗境內。由于清朝對漢民進入蒙古地區(qū)持以謹慎態(tài)度,采取蒙漢分治辦法,由府谷、河曲、偏關等縣和托、清二廳分片管理。“放墾蒙地”以前,這些廳、縣只管轄區(qū)境內的漢民,“沒有歸其直接管轄治理的劃定行政區(qū)域”[21]。不過,“對人的統(tǒng)治方式也意味著對土地的統(tǒng)治方式”[22],清政府正是通過這樣的統(tǒng)治方式,使原先屬于蒙古王公的領地隱蔽地在向國家直接控制轉變[23]。

    放墾蒙地以后,清政府將準格爾旗沿墻地區(qū)直截了當?shù)貏澖o了臨近省份。光緒三十二年(1907),墾務大臣、綏遠城將軍貽谷“以黑界地移民多為山西、陜西兩省農民為由,決定將仁、義兩段土地劃歸山西省管轄,禮、智、信三段土地劃歸陜西省管轄”[24],并將此決定通知晉陜兩省巡撫,又遣準格爾旗墾務分局姚世儀,陜西省府谷縣知縣楊映霄到黑界地辦理歸屬事宜。姚、楊二人到黑界地實地勘察后商定,“古城原隸陜西,仍應歸陜,自古城迤西,則以古城河分疆,河南屬陜,河北屬晉,古城東北,則以小好賴溝分界,溝北屬晉,溝南屬陜”,以便征收歲租,“遇有詞訟,各有專司,兩省界限劃清,毋許混淆”[25]。這樣,“義”“禮”兩段地之間的古城河、小好賴溝成了晉陜管轄區(qū)的分界線,河西禮、智、信三段歸陜西省,河東仁、義兩段歸山西省。這就意味著準格爾旗對黑界地的實際所有權的轉移,由此準格爾旗轄境大大縮小。而靠近邊墻的府谷、河曲二縣變成“跨塞縣”。其中府谷縣所占地盤最大,管轄范圍南起長城,北到壩梁,西到準格爾、郡王旗的邊界,內有古城、哈拉寨、沙梁三鎮(zhèn)和塌塌壩、紅荊塌等較大的村落。

    官墾開始以后,州縣對蒙旗的控制也加強了。在司法上,進一步擴大縣的職權。清政府明確規(guī)定:“凡設治地方,所有關涉旗蒙與民人互控之案,悉歸該地方官直接審理,旗員蒙員……概不得干預”[26],進而分解和消弱蒙旗的傳統(tǒng)審案權限,特別是介入單蒙案件。“其單蒙案件,有已經蒙旗辦結、冤抑未伸者,或經地方官訪問,或赴地方官控告,并請準由地方官稟請?zhí)嵊崝M辦”[27]。在司法上,由廳縣起主導作用,成為實際執(zhí)行機構。

    注釋:

    [1]薩拉齊廳:雍正十二年(1731)設薩拉齊通判,乾隆二十五(1760)年改理事廳,同治四年(1865),改同知,光緒十年(1884)改撫民同知兼轄三公旗、杭錦旗、達拉特旗。托克托城廳:乾隆元年(1736)設協(xié)理通判,隸歸綏道;乾隆二十五年(1760)改理事廳;光緒十年(1884)改撫民通判廳,兼轄鄂爾多斯左翼后旗地。清水河廳:乾隆元年(1736)該協(xié)理通判,隸歸綏道;乾隆二十五年(1760)改理事通判;光緒十年(1884)改為撫民通判,兼轄鄂爾多斯左翼前旗地。見《歸綏道志》(抄本)卷二“疆域沿革表”。

    [2]《準旗檔案》卷2,第75-76頁,《薩拉齊通判那富蒙漢交涉之盜騙等案由薩廳受理事宜咨準格爾旗貝子文》,乾隆五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3]《準旗檔案》卷2,第165-166頁,《薩拉齊通判那富為依照所分地界分理案件咨準格爾旗貝子文》,乾隆五十六年十月。

    [4]《準旗檔案》卷3(上),第45頁,《神木司員為蒙漢交涉案札準格爾旗貝子文》,嘉慶二年七月初五。

    [5]《準旗檔案》卷12,第323-324頁,《托克托廳通判為分區(qū)管治漢民咨準格爾旗衙門文》,道光十六年四月十七日。注:章古圖淖爾在乾隆五十六年時在今呼斯太河入黃河口邊湖名,后被黃河淹沒?!稖矢駹柶烀窀柽x》,第206頁,內蒙古教育出版社,2010年。

    [6]內蒙古大學歷史研究所藏:《綏遠通志稿》(影印本)卷63,“司法”。

    [7]《準旗檔案》卷28,第388-389頁,《清水河廳通判衙門為會同查勘廳縣與蒙旗邊界咨準格爾旗貝子文》,咸豐八年十二月初七日。

    [8]《準旗檔案》卷28,第388-389頁,《清水河廳通判衙門為會同查勘廳縣與蒙旗邊界咨準格爾旗貝子文》咸豐八年十二月初七日。

    [9]《準旗檔案》卷7,第200-202頁,《神木司員衙門為轉報廳縣與準格爾旗交界情形及應在何處監(jiān)禁案犯等事札咨準格爾旗衙門文》,道光七年十二月初九。

    [10]《準旗檔案》卷76,第55-56頁,《伊克昭盟盟長為驅逐居留蒙地之民人咨清水河廳通判衙門文》,光緒二十年二月十日。

    [11]內蒙古大學歷史研究所藏:《綏遠通志稿》(影印本)卷73,“民族·漢族”。

    [12]張永江:《論清代漠南蒙古地區(qū)的二元管理體制》,第37頁,載于《清史研究》1998年第二期。

    [13]沈云龍主編:《張文襄公全集》卷6,“奏議六”,第674-675頁,文海出版社印行。

    [14]蘇德畢力格:《張之洞與口外七廳改制》,QuaestionesMongolorumDisputateNo.4Tokyo2008。

    [15]沈云龍主編:《張文襄公全集》卷6,“奏議六”,第683頁,文海出版社印行。

    [16]沈云龍主編:《張文襄公全集》卷6,“奏議六”,第684頁,文海出版社印行。

    [17]《準旗檔案》卷65,第166-168頁,《達拉特貝子索那木彭蘇克、協(xié)理臺吉等就民人編立戶籍一事呈伊克昭盟副盟長貝子扎那噶爾迪文》,光緒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18]《準旗檔案》卷65,第172頁,《準格爾貝子扎那噶爾迪為編立戶籍咨呈歸化城副都統(tǒng)文》,光緒十年。

    [19]《土默特志》上卷,第181頁,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6年。

    [20]此外,民國時期12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0個,情況不明的有104個村。

    [21]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政府志》辦公室編:《內蒙古自治區(qū)志·政府志》,第98頁,(北京)方志出版社,2001年。

    [22]薛智平:《清代內蒙古地區(qū)設置述評》,見劉海源主編《內蒙古墾務研究》(第一輯),第74頁,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0年。

    [23]梁衛(wèi)東:《清末鄂爾多斯基層社會控制研究》,第92頁,民族出版社,2009年。

    [24]伊克昭盟志編纂委員會編:《伊克昭盟志》第一冊,第181頁,現(xiàn)代出版社,1994年。

    [25]貽谷:《蒙墾陳訴供狀》,“謹將查辦復奏被參各款分晰條對呈請查核”,《中國近代農業(yè)史資料》第一輯,第838頁。

    [26]薛智平:《清代內蒙古設治述評》,載劉海源主編《內蒙古墾務研究》第1輯,第74頁。

    [27]錫良著:《錫清弼制軍奏稿》(四),第1076頁,文海出版社,1974年。

    (作者單位:內蒙古財經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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