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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記編寫的六個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6-08-12 【字體:
  • 大事記編寫的六個問題

     

    來源:中國龍志網(wǎng)

     

    一、地方志設置大事記的歷史

    大事記歷史上多稱“紀”、“紀年”,屬于編年體。春秋末期,孔予以魯國史事為中心編《春秋》,按年、月、日先后排序,記述上起魯隱公元年(前722年),下至魯哀公十四年(前481年),共242年史實,初步創(chuàng)立了中國編年體史書的雛形,成為我國載籍中最早出現(xiàn)的一種體裁??梢哉f,用編年體寫成的歷史,是從孔子開始的。以后,一些編年體的史書雖有改進,但是記事比較簡單,且多是斷代編年史。

    北宋大學者司馬光(1019-1086)嘔心瀝血,歷時19年,于元豐七年(1084年)撰成《資治通鑒》,成書至今已有926年。全書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年)起,下迄五代最后一朝,即周世宗顯德六年(959年),下接北宋,貫通1362年的歷史,逐年編寫,一年不漏,蘊含15個朝代的興衰榮辱,總計294卷。該書是對中國編年體史書長期發(fā)展的總結性成果,堪稱包含年代最長的具有重要資治價值的編年體通史,對后代至今編史修志產生深遠的影響。同創(chuàng)建紀傳體通史的司馬遷一起,并稱“兩司馬”。毛澤東十分喜愛此書,一生曾圈閱17遍。(陳東林、郭金榮:《毛澤東讀<資治通鑒>》,《人民日報》,19911123日)

    地方志中正式設置大事記,始于南宋嘉定七年(1214年)高似孫編纂的《剡錄》,分10卷,卷一首列“縣紀年”,以時為經,以事為緯,記述全縣沿革、建置和歷史上大事,為后世所效仿,被當今方志界公認為在地方志中正式設置大事記之始。清代章學誠主張把方志列為八門(門類),編年(大事記)列為志書之首。他寫道:“首曰編年,存史法也。志者,史所取裁。史以紀事,非編年弗為綱也。”(《為畢秋帆制府撰石首縣志序》,載《章實齋方志論文集》,清河張樹棻纂輯,瑞安仿古印書局)

    辛亥革命后,1917年北京政府***、教育部通令全國修志,規(guī)定通志、縣志要有大事記。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頒發(fā)的《修志事例概要》分列22門,規(guī)定:“各省志書……須特列大事記一門?!保ㄚw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版)以后行政院又于1944年、1946年先后兩次頒發(fā)《地方志書纂修辦法》,都繼續(xù)規(guī)定:“各省、市、縣志應特列大事記一門”。因此,民國時期所編地方志比較普遍設置了大事記。當時一些名志,如黃炎培在1935年纂修的上海《川沙縣志》、黎錦熙主纂的陜西《洛川縣志》都設有《大事年表》。(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版)

    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普遍開展了新編地方志工作。對于地方志中要不要設置大事記,方志界曾出現(xiàn)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大事記屬于史體,地方志可以不設;另一種意見主張,地方志設大事記由來已久,應當設置,使其成為“一志之經”。中國地方史志協(xié)會(今中國地方志協(xié)會前身)經過研究,確定在新編地方志中設置大事記。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于1985年發(fā)布的《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guī)定》和1998年發(fā)布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guī)定》,都要求在地方志中設大事記。因此,在全國首輪修志中,?。ㄗ灾螀^(qū)、直轄市)、市(地)、縣三級志書普遍設置大事記。

    在首輪修志基本結束、第二輪修志啟動后,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于2008916日印發(fā)的《地方志書質量規(guī)定》再一次明確規(guī)定,地方志中要設置大事記?!侗本┲尽泛透鲄^(qū)(縣)志在第一輪修志中都設置了大事記,作為志書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輪修志啟動后,本市總結了首屆修志的經驗教訓,并吸取廣大修志同仁的意見,在堅持原有傳統(tǒng)的基礎上,規(guī)定《北京志》各分志可增設大事記,對原有體例又有所發(fā)展。

    二、地方志中設置大事記的必要性

    (一)具有其他體裁難以替代的長處

    長期實踐表明,編年體大事記這種體裁具有存史容量大、客觀性強、形勢穩(wěn)定、便于查檢等長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正因為如此,這種體裁創(chuàng)立后在中國史學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直到今天仍被編史修志廣泛采用。地方志設置大事記,同獨立成書的歷史大事記不同,成為志書七種體裁(述、記、志、傳、圖、表、錄)的重要組成部分,發(fā)揮其他體裁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同時與另外六種體裁相互聯(lián)系,融為一體,使地方志的體裁更加完善。

    (二)彌補志書橫排結構的不足

    地方志資料性的本質屬性,決定它采取的體例結構是以類系事,類為一志,先橫分門類,然后在類下豎(縱)寫史實。每一個門類要逐層橫分,一般分到第三或第四個層次,反映在志書門類上,就是篇、章、節(jié)、目。但是,他們各自獨立,各自為界。這種體例結構的優(yōu)點能最大限度地容納統(tǒng)合古今(始末)、橫及百科的自然與社會的歷史與現(xiàn)狀的系統(tǒng)、全面資料,這是地方志書的最大優(yōu)勢,也是其他著述難以比擬、無法替代的。

    這個優(yōu)勢同時也伴隨著它先天的缺陷,就是“偏于橫剖,而缺于縱貫,則因果之效不彰”(黃炎培),難以反映出各個門類之間的相互的影響和關系。有了大事記,可以橫連各類,縱貫始末,使志書渾然一體,彌補橫分門類之不足。

    (三)發(fā)揮志書“提要”的作用

    全國首輪修志,?。ㄗ灾螀^(qū)、直轄市)、市(地)、縣三級綜合性志書,一般卷帙浩繁,少則上百萬字,省級綜合志書一般上千萬字、數(shù)千萬字(《北京志》總字數(shù)約7000萬字)。一般讀者不一定需要從頭到尾仔細閱讀。大事記內容,雖然在志書正文中有詳細記述,但是分散在各個篇、章、節(jié)、目中,大事記將其中大事、要事提綱挈領地集中在發(fā)生的同一時間里,并貫穿于志書斷限的整個過程,起到全志“提要”、“大綱”的作用。編排于卷前(在“概述”之后),可幫助讀者未讀全志就可對一地一專業(yè)的歷史與現(xiàn)狀有個大致的了解,更好地發(fā)揮志書的作用。

    三、大事記的編纂體例——編年體,適當結合紀事本末體

    編年體以時(年、月、日)為經,以事實為緯,優(yōu)點是容易看出同時期各事件的聯(lián)系,先后時間順序脈絡清楚,歷史連貫性強。對于編年體的長處,唐代史學批評家劉知幾在其劃時代史學著作《史通》中評論道:“夫《春秋》(指編年體)者,系日、月而為次,列歲時以相續(xù)。中國外夷,同年共世,莫不備載。其事形于目前,理盡一言,語無重出,此其所以為長也?!本褪钦f,編年體敘述事件發(fā)生的次序分明,同一時期的事件可以同時看到,便于綜合考察當時社會各方面情況,所以說有“理盡一言,語無重出”之效。缺點是,由于按照時序排列記述,致使有連續(xù)性的同一類事件前后割裂,首尾不能聯(lián)貫,不能在一處集中地看到事件的前因后果、事件的全過程及整體面貌。對此,早在835年前,南宋楊萬里就指出:“予每讀《通鑒》之書,見事之肇于斯,則惜其事之不竟于斯。蓋事以年隔,年以事析,遭其初莫繹其終,攬其終莫志其初,如山之峨,如海之茫,蓋編年系日,其體然也。”(宋?楊萬里:《通鑒記事本末敘》,載宋·袁樞:《通鑒紀事本末》,第1-2頁,中華書局,196410月版)紀事本末體始于南宋袁樞(1131-1205)的《通鑒紀事本末》。該書內容全部依據(jù)司馬光《資治通鑒》,只是把司馬光以紀年為綱改為以紀事(件)為綱,把《資治通鑒》主要內容歸納為239個重要史事,分列題目,始于《三家分晉》,終于《世宗征淮南》,不僅每個事件始末明晰,而且全書首尾貫通,總括1362年的“治亂興衰之跡”,是一部紀事本末體通史。紀事本末體作為一種獨立的史書編纂體裁,是從此書開始的,成為繼司馬遷的紀傳體通史、司馬光的編年體通史之后的又一種獨立體裁,在中國史學上同樣占有重要地位。

    紀事本末體是以歷史事件為綱的史書編纂體裁,它是將重要事件分列題目,獨立成編,首尾俱備,然后在編下再按年月日時序編寫。優(yōu)點是事件始末情況連貫、集中、完整、首尾俱備,始末清楚。缺點是時間脈絡不夠清楚,同一時期各個事件的聯(lián)系難以照顧。

    從《北京志》和區(qū)(縣)志的實際情況出發(fā),采用編年體為主,適當結合紀事本末的體裁。這樣可取兩種體裁之長,避其所短,使時有順序,事有本末,相互補充,交相輝映。

    在編纂大事記時,總的按照事件發(fā)生的絕對時間,逐年逐月逐日順序記述。對于有連續(xù)性、但前后間隔時間較短的重大事件,可采取適當集中記述始末的方法。

    對于有連續(xù)性、間隔時間較長、非短期所能完結的事件,不宜都在一處集中記述,可依實際情況,分若干階段(發(fā)端、發(fā)展、轉折、結束等具有標志性的階段),分段集中記述。

    四、大事記的斷限與地域范圍

    斷限:《北京志》和各區(qū)(縣)志大事記的斷限要同各相應志書的斷限一致。續(xù)修志書的上限一般要與第一輪所修志書的下限時間銜接。新修志書從事業(yè)發(fā)端、建置之始寫起。不論續(xù)修新修志書,下限時限都斷至20101231日。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應隨意突破上限與下限時間。

    范圍:嚴守地界,為古今修志通例。凡在志書下限時間內存在于現(xiàn)行行政區(qū)劃內的事物,不論隸屬關系、規(guī)模大小及所有制的不同,都應記述,不要越界,也不棄界。

    《北京志》各分志要遵循專業(yè)貴專的原則,記述本專業(yè)內容。有些具有全程全網(wǎng)性質的行業(yè)(如鐵路、民航、公路、電信、郵政……)以及本地區(qū)在外地的企事業(yè),要依其特定專業(yè)經營、管轄范圍的實際情況記述,不受行政區(qū)劃限制,但只點到為止,不作鋪陳。

    五、大事記的選收標準與內容

    (一)大事記的選收標準——大事,要事,新事,特事

    選準大事,是編好大事記的關鍵。但是,何為大事?時代不同,理解不同,因而選取的標準、角度也不同。但是,前人提出的一些觀點見解,對我們當今編纂地方志大事記,還是有參考價值的。如司馬光在編纂《資治通鑒》時,選取大事記的標準及主旨是:“專取關國家盛衰,系民生休戚,善可為法,惡可為戒者”(《資治通鑒選》,王仲犖等選注,第397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以達到“鑒前世之興衰,考當今之得失,嘉善矜惡,取是捨非,足以懋古之盛德,躋無前之至治。”以上說明,司馬光把國家的盛衰、政治的得失、統(tǒng)治人物的政策和行為的善惡、民生的憂傷與歡樂等政治大事,作為選取大事之標準。

    徐無黨注歐陽修的《新五代史》(原名《五代史記》),在《梁太祖本紀》下,闡述他選取大事記的標準,有五書,即:“大事則書,變古則書,非常則書,意有所示則書,后有所因則書。非此五者,則否?!保ㄋ?SPAN lang=EN-US>?歐陽修撰,徐無黨注《新五代史》第13頁,中華書局,1986年版)前三書指重大事件;后二書指具有顯示某種特殊意義的和被后人所沿襲效法的事件要求,具有重大事件代替不了的作用。

    無論是綜合性還是專業(yè)性的志書,對大事記的標準都難于做出一個統(tǒng)一的絕對的規(guī)定。大事是相對的,是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和變化的。在此地是大事,在彼地就不一定是大事。同樣,對于大事記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記述的人物,也難于有一個統(tǒng)一的絕對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要掌握兩條:第一,要有格(杠杠)。沒有一個杠杠,容易濫收失控,造成厚此薄彼,引發(fā)爭議;第二,不拘一格。對于有些不夠杠杠但作出重要貢獻的人物,也應收錄。

    根據(jù)《北京志》和各區(qū)(縣)志的情況,筆者粗略地歸納6條大事記原則標準和注意的問題,作為參考:

    1.涉及地域范圍廣、影響巨大、意義深遠;

    2.具有首創(chuàng)性、變革性、非常性、借鑒性;

    3.選材角度:從地區(qū)整體高度著眼,選取事關全局的事件,避免寫成部門大事記;只收外視信息,不收內視信息;

    4.點面結合:既要突出重點,忌事無大小,逢事必記,使一般的事沖淡、淹沒了大事;又要取材廣泛,覆蓋全面,不缺要項;

    5.通典不錄:中共中央或國務院專為本地區(qū)、本項事業(yè)(行業(yè))頒發(fā)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文獻應記;全國統(tǒng)一頒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一般不記,只記本地、本專業(yè)執(zhí)行結果或優(yōu)于、先于、多于其他地區(qū)或專業(yè)的內容;

    6.常事不記:一般性、例行性、事務性的不記。著名史學家呂思勉在其《史學四種》中寫道:“常事不書,為史家之公例。蓋常事而亦書之,則有書不勝書者矣?!?SPAN lang=EN-US>

    (二)大事記選收的具體內容

    下面粗略列舉30項作為參考:

    1.重大的自然災害;

    2.行政區(qū)劃建置的重大調整;

    3.重大政治歷史事件;

    4.中共中央、國務院專門對本地區(qū)、本專業(yè)作出的批示、指示、決定及實施;

    5.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參加的重大活動(以新華通迅社、人民日報或其網(wǎng)站等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者為準,未公開者不記);

    6.本地區(qū)黨、政、軍領導人職務等方面的變動(任、免、辭、撤及逝世);

    7.重大工程項目的興建;

    8.政治經濟社會發(fā)展方面的重大體制改革;

    9.重要行政管理機構的組建與裁撤;

    10.重要的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決定的頒布與實施;

    11.國家在本地區(qū)舉辦的重大盛典;

    12.本地區(qū)召開的重要會議;

    13.重要的外事活動;

    14.本地區(qū)主辦的地區(qū)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之間,北京同港、澳、臺兩岸四地之間)重要會議;

    15.本地區(qū)主辦的國際性重要會議;

    16.本地區(qū)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新事物,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成果;

    17.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與應用;

    18.獲得國家授予的獎項;

    19.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領軍人物(總指揮,首席科學家,總規(guī)劃、總設計、總工程師……)以及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中具有標志性的代表人物,只限于記其與該項事件有關的最主要事跡;

    20.重要文物古跡的發(fā)掘、保護與破壞;

    21.參與重大盛典的志愿者隊伍及主要活動;

    22.對本地區(qū)黨政領導機關具有“資治”價值的重大事件活動;

    23.具有重要存史價值的事件(事物);

    24.對當代后世具有重要效法、教化價值的事件(事物);

    25.對當代后世具有鑒戒價值的重大事件(案件)(如受到審判機關終審判決的具有代表性的貪腐案件及主要代表人物);

    26.造成重大傷亡的安全事故;

    27.應邀來本地區(qū)參訪的港、澳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臺灣地區(qū)主要政黨的領導人;

    28.應邀來本地區(qū)參訪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

    29.重大的涉外事件;

    30.具體轉折性、標志性年度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綜合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不要逐年記述)。

    六、大事記的記述原則與方法

    1.地方志必須存真求實、客觀記述。真實性、準確性是志書的生命,志書不真實、不準確,不僅毫無用處,而且誤導當代,貽害后世。既要選取最主要、最典型的反映主流、整體的事物,著重反映;也不回避事物發(fā)展中的曲折、工作中的問題。

    2.堅持述而不論。用事實,用數(shù)據(jù),開門見山,直陳其事,在資料的敘述過程中體現(xiàn)觀點,不要出頭露面專門議論,擺脫宣傳色彩。志書記人記事,記這些人,不記那些人;記這件事,不記那件事;這樣記,不那樣記,實際上都體現(xiàn)、隱含了編纂者的觀點、傾向。有時候,把事實(包括數(shù)字)講清楚了,讀者就會自然而然地得出應有的結論。有些事件,不稍加評論,不能說明問題實質和真相,可能產生歧義,甚至是非不明。可用關鍵詞作畫龍點睛之筆,一語道破,一針見血,擊中要害,但是要點到為止,忌著墨過多。

    3.行文要樸實、嚴謹、簡明、通暢,言簡意賅,杜絕大話、空話、套話,忌冗雜繁細。

    4.記述時應用規(guī)范的現(xiàn)代語體文,記述體,不描寫,不抒情,避免個人感情色彩。

    5.大事記系人,要嚴格控制,不能事事系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隊(只記領軍人物,不記所有成員);可以是健在者,也可以是已故者;可以是中國籍(含港、澳、臺、僑同胞),也可以是外籍人士。

    6.人物首次出現(xiàn),寫清職務、身份,再次出現(xiàn)時直書其名,不加“同志”、“先生”等稱謂。涉及港、澳、臺、僑及外籍人士另議。

    7.精心選好典型,用典型說話。典型同面上情況結合,可相互補充,交相輝映,達到見微知著、反映一般的效果。

    8.大事記為條目體,按年月日順序記述。就是首先標明年份,年之下記月份,月份之下記日期,日期之下寫史實。有月份而具體日期不明者,記于月之下,稱“是月”;月份不明者,記于年之下,稱“是年”。

    9.大事記一條只記一件事,不記多事。同一天發(fā)生兩件或多件大事,一般依事件重要程度分兩條或多條記述,不要多條事件的綜合情況。依次第一條開頭寫清日期,接著記事;第二件大事另起一行,開頭加三角形“Δ”,表示與第一條同一天,接著記事,余類推。

    10.采取集中記述或分階段集中記述始末的事條,一般放在事件開始之日寫起,中間記發(fā)展演變與轉折,最后記結果。

    11.大事記記述一般要具備時間、地點、人物(機構)、過程、結果等“五要素”。實際上并不是每一件事都同時具備這五要素,要從實際出發(fā)。只記某年某月某日發(fā)生的事,年月日三者都不清楚的不記。

    12.只記可靠的準確的事。道聽途說、未經核實的事不記。

    13.機構、會議、文件首次出現(xiàn)時用全稱(在括弧內注明規(guī)范簡稱),再記時用簡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注明公布和實施時間,便于讀者查閱。

    14.大事記不收錄表(統(tǒng)計表、一覽表)、圖、像資料。

    15.大事記初稿對重要事件注明資料出處,便于審稿時考核。定稿、出版時,將主要參考文獻目錄列于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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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記編寫的六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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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地方志設置大事記的歷史

    大事記歷史上多稱“紀”、“紀年”,屬于編年體。春秋末期,孔予以魯國史事為中心編《春秋》,按年、月、日先后排序,記述上起魯隱公元年(前722年),下至魯哀公十四年(前481年),共242年史實,初步創(chuàng)立了中國編年體史書的雛形,成為我國載籍中最早出現(xiàn)的一種體裁??梢哉f,用編年體寫成的歷史,是從孔子開始的。以后,一些編年體的史書雖有改進,但是記事比較簡單,且多是斷代編年史。

    北宋大學者司馬光(1019-1086)嘔心瀝血,歷時19年,于元豐七年(1084年)撰成《資治通鑒》,成書至今已有926年。全書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年)起,下迄五代最后一朝,即周世宗顯德六年(959年),下接北宋,貫通1362年的歷史,逐年編寫,一年不漏,蘊含15個朝代的興衰榮辱,總計294卷。該書是對中國編年體史書長期發(fā)展的總結性成果,堪稱包含年代最長的具有重要資治價值的編年體通史,對后代至今編史修志產生深遠的影響。同創(chuàng)建紀傳體通史的司馬遷一起,并稱“兩司馬”。毛澤東十分喜愛此書,一生曾圈閱17遍。(陳東林、郭金榮:《毛澤東讀<資治通鑒>》,《人民日報》,19911123日)

    地方志中正式設置大事記,始于南宋嘉定七年(1214年)高似孫編纂的《剡錄》,分10卷,卷一首列“縣紀年”,以時為經,以事為緯,記述全縣沿革、建置和歷史上大事,為后世所效仿,被當今方志界公認為在地方志中正式設置大事記之始。清代章學誠主張把方志列為八門(門類),編年(大事記)列為志書之首。他寫道:“首曰編年,存史法也。志者,史所取裁。史以紀事,非編年弗為綱也。”(《為畢秋帆制府撰石首縣志序》,載《章實齋方志論文集》,清河張樹棻纂輯,瑞安仿古印書局)

    辛亥革命后,1917年北京政府***、教育部通令全國修志,規(guī)定通志、縣志要有大事記。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頒發(fā)的《修志事例概要》分列22門,規(guī)定:“各省志書……須特列大事記一門?!保ㄚw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版)以后行政院又于1944年、1946年先后兩次頒發(fā)《地方志書纂修辦法》,都繼續(xù)規(guī)定:“各省、市、縣志應特列大事記一門”。因此,民國時期所編地方志比較普遍設置了大事記。當時一些名志,如黃炎培在1935年纂修的上?!洞ㄉ晨h志》、黎錦熙主纂的陜西《洛川縣志》都設有《大事年表》。(趙庚奇編:《修志文獻選輯》,北京燕山出版社,1990年版)

    20世紀80年代初,全國普遍開展了新編地方志工作。對于地方志中要不要設置大事記,方志界曾出現(xiàn)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大事記屬于史體,地方志可以不設;另一種意見主張,地方志設大事記由來已久,應當設置,使其成為“一志之經”。中國地方史志協(xié)會(今中國地方志協(xié)會前身)經過研究,確定在新編地方志中設置大事記。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于1985年發(fā)布的《新編地方志工作暫行規(guī)定》和1998年發(fā)布的《關于地方志編纂工作的規(guī)定》,都要求在地方志中設大事記。因此,在全國首輪修志中,?。ㄗ灾螀^(qū)、直轄市)、市(地)、縣三級志書普遍設置大事記。

    在首輪修志基本結束、第二輪修志啟動后,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于2008916日印發(fā)的《地方志書質量規(guī)定》再一次明確規(guī)定,地方志中要設置大事記。《北京志》和各區(qū)(縣)志在第一輪修志中都設置了大事記,作為志書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輪修志啟動后,本市總結了首屆修志的經驗教訓,并吸取廣大修志同仁的意見,在堅持原有傳統(tǒng)的基礎上,規(guī)定《北京志》各分志可增設大事記,對原有體例又有所發(fā)展。

    二、地方志中設置大事記的必要性

    (一)具有其他體裁難以替代的長處

    長期實踐表明,編年體大事記這種體裁具有存史容量大、客觀性強、形勢穩(wěn)定、便于查檢等長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正因為如此,這種體裁創(chuàng)立后在中國史學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直到今天仍被編史修志廣泛采用。地方志設置大事記,同獨立成書的歷史大事記不同,成為志書七種體裁(述、記、志、傳、圖、表、錄)的重要組成部分,發(fā)揮其他體裁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同時與另外六種體裁相互聯(lián)系,融為一體,使地方志的體裁更加完善。

    (二)彌補志書橫排結構的不足

    地方志資料性的本質屬性,決定它采取的體例結構是以類系事,類為一志,先橫分門類,然后在類下豎(縱)寫史實。每一個門類要逐層橫分,一般分到第三或第四個層次,反映在志書門類上,就是篇、章、節(jié)、目。但是,他們各自獨立,各自為界。這種體例結構的優(yōu)點能最大限度地容納統(tǒng)合古今(始末)、橫及百科的自然與社會的歷史與現(xiàn)狀的系統(tǒng)、全面資料,這是地方志書的最大優(yōu)勢,也是其他著述難以比擬、無法替代的。

    這個優(yōu)勢同時也伴隨著它先天的缺陷,就是“偏于橫剖,而缺于縱貫,則因果之效不彰”(黃炎培),難以反映出各個門類之間的相互的影響和關系。有了大事記,可以橫連各類,縱貫始末,使志書渾然一體,彌補橫分門類之不足。

    (三)發(fā)揮志書“提要”的作用

    全國首輪修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地)、縣三級綜合性志書,一般卷帙浩繁,少則上百萬字,省級綜合志書一般上千萬字、數(shù)千萬字(《北京志》總字數(shù)約7000萬字)。一般讀者不一定需要從頭到尾仔細閱讀。大事記內容,雖然在志書正文中有詳細記述,但是分散在各個篇、章、節(jié)、目中,大事記將其中大事、要事提綱挈領地集中在發(fā)生的同一時間里,并貫穿于志書斷限的整個過程,起到全志“提要”、“大綱”的作用。編排于卷前(在“概述”之后),可幫助讀者未讀全志就可對一地一專業(yè)的歷史與現(xiàn)狀有個大致的了解,更好地發(fā)揮志書的作用。

    三、大事記的編纂體例——編年體,適當結合紀事本末體

    編年體以時(年、月、日)為經,以事實為緯,優(yōu)點是容易看出同時期各事件的聯(lián)系,先后時間順序脈絡清楚,歷史連貫性強。對于編年體的長處,唐代史學批評家劉知幾在其劃時代史學著作《史通》中評論道:“夫《春秋》(指編年體)者,系日、月而為次,列歲時以相續(xù)。中國外夷,同年共世,莫不備載。其事形于目前,理盡一言,語無重出,此其所以為長也?!本褪钦f,編年體敘述事件發(fā)生的次序分明,同一時期的事件可以同時看到,便于綜合考察當時社會各方面情況,所以說有“理盡一言,語無重出”之效。缺點是,由于按照時序排列記述,致使有連續(xù)性的同一類事件前后割裂,首尾不能聯(lián)貫,不能在一處集中地看到事件的前因后果、事件的全過程及整體面貌。對此,早在835年前,南宋楊萬里就指出:“予每讀《通鑒》之書,見事之肇于斯,則惜其事之不竟于斯。蓋事以年隔,年以事析,遭其初莫繹其終,攬其終莫志其初,如山之峨,如海之茫,蓋編年系日,其體然也?!保ㄋ?SPAN lang=EN-US>?楊萬里:《通鑒記事本末敘》,載宋·袁樞:《通鑒紀事本末》,第1-2頁,中華書局,196410月版)紀事本末體始于南宋袁樞(1131-1205)的《通鑒紀事本末》。該書內容全部依據(jù)司馬光《資治通鑒》,只是把司馬光以紀年為綱改為以紀事(件)為綱,把《資治通鑒》主要內容歸納為239個重要史事,分列題目,始于《三家分晉》,終于《世宗征淮南》,不僅每個事件始末明晰,而且全書首尾貫通,總括1362年的“治亂興衰之跡”,是一部紀事本末體通史。紀事本末體作為一種獨立的史書編纂體裁,是從此書開始的,成為繼司馬遷的紀傳體通史、司馬光的編年體通史之后的又一種獨立體裁,在中國史學上同樣占有重要地位。

    紀事本末體是以歷史事件為綱的史書編纂體裁,它是將重要事件分列題目,獨立成編,首尾俱備,然后在編下再按年月日時序編寫。優(yōu)點是事件始末情況連貫、集中、完整、首尾俱備,始末清楚。缺點是時間脈絡不夠清楚,同一時期各個事件的聯(lián)系難以照顧。

    從《北京志》和區(qū)(縣)志的實際情況出發(fā),采用編年體為主,適當結合紀事本末的體裁。這樣可取兩種體裁之長,避其所短,使時有順序,事有本末,相互補充,交相輝映。

    在編纂大事記時,總的按照事件發(fā)生的絕對時間,逐年逐月逐日順序記述。對于有連續(xù)性、但前后間隔時間較短的重大事件,可采取適當集中記述始末的方法。

    對于有連續(xù)性、間隔時間較長、非短期所能完結的事件,不宜都在一處集中記述,可依實際情況,分若干階段(發(fā)端、發(fā)展、轉折、結束等具有標志性的階段),分段集中記述。

    四、大事記的斷限與地域范圍

    斷限:《北京志》和各區(qū)(縣)志大事記的斷限要同各相應志書的斷限一致。續(xù)修志書的上限一般要與第一輪所修志書的下限時間銜接。新修志書從事業(yè)發(fā)端、建置之始寫起。不論續(xù)修新修志書,下限時限都斷至20101231日。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應隨意突破上限與下限時間。

    范圍:嚴守地界,為古今修志通例。凡在志書下限時間內存在于現(xiàn)行行政區(qū)劃內的事物,不論隸屬關系、規(guī)模大小及所有制的不同,都應記述,不要越界,也不棄界。

    《北京志》各分志要遵循專業(yè)貴專的原則,記述本專業(yè)內容。有些具有全程全網(wǎng)性質的行業(yè)(如鐵路、民航、公路、電信、郵政……)以及本地區(qū)在外地的企事業(yè),要依其特定專業(yè)經營、管轄范圍的實際情況記述,不受行政區(qū)劃限制,但只點到為止,不作鋪陳。

    五、大事記的選收標準與內容

    (一)大事記的選收標準——大事,要事,新事,特事

    選準大事,是編好大事記的關鍵。但是,何為大事?時代不同,理解不同,因而選取的標準、角度也不同。但是,前人提出的一些觀點見解,對我們當今編纂地方志大事記,還是有參考價值的。如司馬光在編纂《資治通鑒》時,選取大事記的標準及主旨是:“專取關國家盛衰,系民生休戚,善可為法,惡可為戒者”(《資治通鑒選》,王仲犖等選注,第397頁,中華書局,1979年版),以達到“鑒前世之興衰,考當今之得失,嘉善矜惡,取是捨非,足以懋古之盛德,躋無前之至治?!币陨险f明,司馬光把國家的盛衰、政治的得失、統(tǒng)治人物的政策和行為的善惡、民生的憂傷與歡樂等政治大事,作為選取大事之標準。

    徐無黨注歐陽修的《新五代史》(原名《五代史記》),在《梁太祖本紀》下,闡述他選取大事記的標準,有五書,即:“大事則書,變古則書,非常則書,意有所示則書,后有所因則書。非此五者,則否?!保ㄋ?SPAN lang=EN-US>?歐陽修撰,徐無黨注《新五代史》第13頁,中華書局,1986年版)前三書指重大事件;后二書指具有顯示某種特殊意義的和被后人所沿襲效法的事件要求,具有重大事件代替不了的作用。

    無論是綜合性還是專業(yè)性的志書,對大事記的標準都難于做出一個統(tǒng)一的絕對的規(guī)定。大事是相對的,是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和變化的。在此地是大事,在彼地就不一定是大事。同樣,對于大事記用以事系人的方式記述的人物,也難于有一個統(tǒng)一的絕對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要掌握兩條:第一,要有格(杠杠)。沒有一個杠杠,容易濫收失控,造成厚此薄彼,引發(fā)爭議;第二,不拘一格。對于有些不夠杠杠但作出重要貢獻的人物,也應收錄。

    根據(jù)《北京志》和各區(qū)(縣)志的情況,筆者粗略地歸納6條大事記原則標準和注意的問題,作為參考:

    1.涉及地域范圍廣、影響巨大、意義深遠;

    2.具有首創(chuàng)性、變革性、非常性、借鑒性;

    3.選材角度:從地區(qū)整體高度著眼,選取事關全局的事件,避免寫成部門大事記;只收外視信息,不收內視信息;

    4.點面結合:既要突出重點,忌事無大小,逢事必記,使一般的事沖淡、淹沒了大事;又要取材廣泛,覆蓋全面,不缺要項;

    5.通典不錄:中共中央或國務院專為本地區(qū)、本項事業(yè)(行業(yè))頒發(fā)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文獻應記;全國統(tǒng)一頒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一般不記,只記本地、本專業(yè)執(zhí)行結果或優(yōu)于、先于、多于其他地區(qū)或專業(yè)的內容;

    6.常事不記:一般性、例行性、事務性的不記。著名史學家呂思勉在其《史學四種》中寫道:“常事不書,為史家之公例。蓋常事而亦書之,則有書不勝書者矣?!?SPAN lang=EN-US>

    (二)大事記選收的具體內容

    下面粗略列舉30項作為參考:

    1.重大的自然災害;

    2.行政區(qū)劃建置的重大調整;

    3.重大政治歷史事件;

    4.中共中央、國務院專門對本地區(qū)、本專業(yè)作出的批示、指示、決定及實施;

    5.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參加的重大活動(以新華通迅社、人民日報或其網(wǎng)站等權威媒體公開報道者為準,未公開者不記);

    6.本地區(qū)黨、政、軍領導人職務等方面的變動(任、免、辭、撤及逝世);

    7.重大工程項目的興建;

    8.政治經濟社會發(fā)展方面的重大體制改革;

    9.重要行政管理機構的組建與裁撤;

    10.重要的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決定的頒布與實施;

    11.國家在本地區(qū)舉辦的重大盛典;

    12.本地區(qū)召開的重要會議;

    13.重要的外事活動;

    14.本地區(qū)主辦的地區(qū)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之間,北京同港、澳、臺兩岸四地之間)重要會議;

    15.本地區(qū)主辦的國際性重要會議;

    16.本地區(qū)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新事物,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成果;

    17.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與應用;

    18.獲得國家授予的獎項;

    19.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隊領軍人物(總指揮,首席科學家,總規(guī)劃、總設計、總工程師……)以及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中具有標志性的代表人物,只限于記其與該項事件有關的最主要事跡;

    20.重要文物古跡的發(fā)掘、保護與破壞;

    21.參與重大盛典的志愿者隊伍及主要活動;

    22.對本地區(qū)黨政領導機關具有“資治”價值的重大事件活動;

    23.具有重要存史價值的事件(事物);

    24.對當代后世具有重要效法、教化價值的事件(事物);

    25.對當代后世具有鑒戒價值的重大事件(案件)(如受到審判機關終審判決的具有代表性的貪腐案件及主要代表人物);

    26.造成重大傷亡的安全事故;

    27.應邀來本地區(qū)參訪的港、澳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臺灣地區(qū)主要政黨的領導人;

    28.應邀來本地區(qū)參訪的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等;

    29.重大的涉外事件;

    30.具體轉折性、標志性年度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綜合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不要逐年記述)。

    六、大事記的記述原則與方法

    1.地方志必須存真求實、客觀記述。真實性、準確性是志書的生命,志書不真實、不準確,不僅毫無用處,而且誤導當代,貽害后世。既要選取最主要、最典型的反映主流、整體的事物,著重反映;也不回避事物發(fā)展中的曲折、工作中的問題。

    2.堅持述而不論。用事實,用數(shù)據(jù),開門見山,直陳其事,在資料的敘述過程中體現(xiàn)觀點,不要出頭露面專門議論,擺脫宣傳色彩。志書記人記事,記這些人,不記那些人;記這件事,不記那件事;這樣記,不那樣記,實際上都體現(xiàn)、隱含了編纂者的觀點、傾向。有時候,把事實(包括數(shù)字)講清楚了,讀者就會自然而然地得出應有的結論。有些事件,不稍加評論,不能說明問題實質和真相,可能產生歧義,甚至是非不明。可用關鍵詞作畫龍點睛之筆,一語道破,一針見血,擊中要害,但是要點到為止,忌著墨過多。

    3.行文要樸實、嚴謹、簡明、通暢,言簡意賅,杜絕大話、空話、套話,忌冗雜繁細。

    4.記述時應用規(guī)范的現(xiàn)代語體文,記述體,不描寫,不抒情,避免個人感情色彩。

    5.大事記系人,要嚴格控制,不能事事系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隊(只記領軍人物,不記所有成員);可以是健在者,也可以是已故者;可以是中國籍(含港、澳、臺、僑同胞),也可以是外籍人士。

    6.人物首次出現(xiàn),寫清職務、身份,再次出現(xiàn)時直書其名,不加“同志”、“先生”等稱謂。涉及港、澳、臺、僑及外籍人士另議。

    7.精心選好典型,用典型說話。典型同面上情況結合,可相互補充,交相輝映,達到見微知著、反映一般的效果。

    8.大事記為條目體,按年月日順序記述。就是首先標明年份,年之下記月份,月份之下記日期,日期之下寫史實。有月份而具體日期不明者,記于月之下,稱“是月”;月份不明者,記于年之下,稱“是年”。

    9.大事記一條只記一件事,不記多事。同一天發(fā)生兩件或多件大事,一般依事件重要程度分兩條或多條記述,不要多條事件的綜合情況。依次第一條開頭寫清日期,接著記事;第二件大事另起一行,開頭加三角形“Δ”,表示與第一條同一天,接著記事,余類推。

    10.采取集中記述或分階段集中記述始末的事條,一般放在事件開始之日寫起,中間記發(fā)展演變與轉折,最后記結果。

    11.大事記記述一般要具備時間、地點、人物(機構)、過程、結果等“五要素”。實際上并不是每一件事都同時具備這五要素,要從實際出發(fā)。只記某年某月某日發(fā)生的事,年月日三者都不清楚的不記。

    12.只記可靠的準確的事。道聽途說、未經核實的事不記。

    13.機構、會議、文件首次出現(xiàn)時用全稱(在括弧內注明規(guī)范簡稱),再記時用簡稱。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注明公布和實施時間,便于讀者查閱。

    14.大事記不收錄表(統(tǒng)計表、一覽表)、圖、像資料。

    15.大事記初稿對重要事件注明資料出處,便于審稿時考核。定稿、出版時,將主要參考文獻目錄列于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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